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