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