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