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