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