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