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