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