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