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