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