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