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