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