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