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