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56. 56.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5. 目录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