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42.

42.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