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93. 193.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目录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