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84. 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