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64.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164.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4.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