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59.

159.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