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38.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138.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138. 目录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