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