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