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26.

126.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