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112.

11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