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79. 79.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7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