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七、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12条调整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