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七十四、

七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为:“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