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