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