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愿担任代表人;

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