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三十九条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九条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引用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