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