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调解协议草案;
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草案;
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