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超越法定职权;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