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超越法定职权;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