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