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由当事人提供;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由当事人提供;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