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与人民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执行。要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释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调解意识,自觉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做好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