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