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