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