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