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