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