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