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