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五条 六、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