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