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十二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