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八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